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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總經理不再是“官”:董事會首次行使選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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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首次行使總經理選聘權 央企總經理不再是“官”目前房貸利率最低的銀行

本報記者 陳巖鵬 北京報道

作為首批試點企業,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一個重要探索就是董事會行使包括總經理在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經過3個多月,率先完成瞭總經理選聘,進入新一輪的改革探索,這意味著央企董事會首次使用總經理選聘權。

10月20日,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央企在作為一級企業的集團總部搞董事會選聘總經理,“以前沒有過”,尤其是在當前新的改革形勢下,作為出資人代表的董事與經理人分開,標志著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開,更具有跨時代的意義。

記者獲悉,即將出臺的國企董事會治理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方案,將會明確董事會的職責范圍以及國資委[微博]和董事會、董事的關系。李錦認為,董事會選聘總經理的試點行動先於方案出臺,足以可見改革的迫切性。

十年磨一劍

新興際華10月15日召開幹部大會,董事長劉明忠代表董事會宣佈聘任楊彬為集團公司總經理,與之簽訂總經理聘用合同書並頒發聘書。新興際華由董事會選聘總經理,這在央企是第一次。

“改革力度超出預期。”國資委[微博]一位人士對本報記者說,“試點方案原打算僅授權董事會選聘副總經理級別的經營層,董事長和總經理均由組織部門任命。”

一位國企高管向記者坦言,盡管央企董事會已經試點十年,但在實踐中,董事會選聘總經理更多是流於形式,央企總經理甚至副總經理都是由國資委或組織部門任命。

然而根據《公司法》,董事會獨立選聘總經理,是法律賦予董事會的一項基本權力,同時也是市場經濟基本的一項公司治理規范。

李錦認為,企業經理層是采取行政任命制還是董事會選聘制,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否分開的重要標志,通過董事會選聘總經理,意味著市場在國企治理體系當中開始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

“選聘上任的總經理就不再是官瞭,也就不能當官瞭,以後也不能回到政府工作,他們完全下海瞭,是市場化的職業經理人,對於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理應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這有利於充分發揮企業傢作用。”李錦稱。

董事會規范

在國資委2005年推行央企董事會建設後,新興際華作為第一批企業首試改革,而對於改革的先行者來說,董事會已經成為企業的決策中心和推動主體。

新興際華以規范董事會建設為核心,推動 “新三會與老三會”有效對接,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治理結構,實現決策、執行、監督“三責共立”,對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保證規范運作。

“理順董事長和總經理權責體系,建立適應本企業實際的體制是難點。”劉明忠說,“董事長與總經理的關系,是董事會重點核心敏感問題。”

央企董事會試點制度一定程度上借鑒瞭國外先進公司的治理理念,但根植於中國的文化環境中,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經理、黨組織成員、職工代表等多方面因素參與其中,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企業公司制度模式。

劉明忠表示,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保證法人治理與黨委政治核心、職工民主管理“三個體系”的良好融合,形成瞭權責明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共促發展的領導格局,增強瞭董事會決策控制力、監事會的監督力、經理層的執行力、黨委的保障力、工會的親和力,從而協同提升集團活力。

沒有受限於國有獨資和全資企業,劉明忠在董事會試點工作中,還主動把國資委倡導的董事會制度模式延伸到所屬二級、三級子公司的建設中,完成二級公司產權多元化改造和三級企業由工廠制向公司制的轉變,這也是他的突破和創新。

由於國資委隻任命到集團公司的董事會層面,新興際華真正的實體公司二級板塊和三級公司的高級經營人員均得以由當級董事會任命,這使得董事會和經營層的權責更為明晰。

倒逼國資委

迄今為止,已有74傢央企建立瞭現代董事會制度,但並不是所有的董事會都像新興際華做的那樣有實際的決策任免權,大多數都被架空或虛化。

從法理上來講,國資委代表出資人組建央企的董事會,董事會擁有任免考核經理層班子的權力,但由於央企的政治屬性和黨管幹部原則,央企的董事長、總經理甚至副總經理均進入中組部或國資委的幹部序列。

參與董事會試點的一位國企人士說,董事會既然對經理層沒有實質性的制約力,那麼經理層自然會更傾向於對任命自己的黨政單位負責。

“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後,目前由國資委行使對經理人員的選聘、考核、決定其薪酬,以及重大投資決策等權力,就移交給瞭董事會,從這方面來講,建立規范的董事會也是國資委自身的改革。”上述國資委人士稱。

賦予董事會獨立運行的能力,這是改進國有資產監管方式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客觀要求。因為沒有董事會,隻能由國資委在企業外部對眾多中央企業進行統一的、共性的管理,很難履行好重大投資決策等職權。

上述國資委人士說,建立瞭規范的董事會,董事會作為出資人的代表進入企業內部,針對本企業情況實施個性化管理。

“尤其是董事們都深具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術知識,無論是重大投資決策,還是選聘、考核、獎懲經理人員,董事會都比國資委更專業、更直接、更深入、更加符合本企業的實際,監管的效果自然也更好。”上述國資委人士稱。

為此,國資委要處理好與董事會、董事的關系,建立國資委與董事會和董事之間的溝通、評價及分析報告制度。

李錦向本報記者透露,國企董事會治理、現代企業制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改革的配套措施將會出臺,在這些文件中會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的職責,界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出資人職責定位、權力和責任清單,以及監管邊界。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024/004623561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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